一、處罰力度太小
車體廣告制作電話負責人稱,《廣告法》規定,對虛假廣告處以廣告費5倍以下的罰款。但據《市場報》記者了解,如果廣告費是1萬元,那廣告主早就把3萬元的處罰金準備好了,播出廣告得到的贏利又豈只是這4萬元?因此很多違法廣告雖然被執行多次處罰,仍沒能遏止住其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
二、法律規定不明確
現行的《廣告法》提出了廣告必須真實、合法、清楚、明白的要求,但由于對真實性的界定不明確,也沒有判定廣告真實性的具體標準,所以執法人員憑自己的理解來執法,難以正確執法。另外,如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什么是虛假?《廣告法》中沒有明確的標準,“假”是很難以理解和定義的。這些規定的不明確就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規避法律提供了方便。
三、后期監管力度不夠
保健食品監管存在“重審批,輕監管”的傾向。每一種保健食品上市前都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而且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后期定期監管的情況下,利用保健食品違法廣告欺騙坑害消費者自然難以避免。
四、監管銜接存在障礙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對保健食品廣告監管的職能分工以及協調合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旦發現違法廣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及時查處,查處結果怎樣,不得而知。如此一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監測就達不到預期效果。
五、媒體見利忘義
部分自律能力較差的傳媒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是“饑不擇食”,在刊播醫療廣告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